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名称: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3265,湖北招生代码:C509。
第七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118号,邮政编码:437100。
第八条 校园面积1086亩,全日制大专在校生1.6万余人,现有在职教职工809人,其中教授、副教授291人。学院建有智能制造、会计虚拟仿真、健康管理、现代服务业、园林园艺、学前教育等高水平实训基地。
第九条 学校紧密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新兴支柱产业,建设大数据与会计、现代农业技术、智能制造、师范教育、医养健康、数字信息和智能建造等7个专业群,招生专业42个,获批国家级“1+X”证书试点专业19个,建有国家骨干专业5个,省级重点特色品牌专业10个,湖北省新兴战略支柱性产业专业2个,其中大数据与会计、现代农业技术为省级高水平专业群。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学校纪委书记和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职能部门和有招生专业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单招工作,研究招生政策,确定招生专业和计划,拟定实施方案,决定单招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是组织和实施高职招生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高职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督察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监察招生录取过程的公开情况,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为依据。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报(送)主管部门,详细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2024年学校设置高职单独招生专业5个,总计划400人,具体分专业计划等情况详见学校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批准的总计划,不超计划录取。学校可根据报考人数,对分专业计划在省教育厅批准的总计划内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招生范围:我校2024年面向湖北、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第十七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我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我校执行2024年教育部规定的加分项目和各生源省加分政策,严格执行各生源省份确定的调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照计划和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成绩相同,按照各生源省份录取规则排序。生源充足时,我校按各专业的原始计划分配专业。
第十八条 报名条件及志愿填报工作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函〔2024〕2号)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志愿填报我校并通过审核的考生于3月30日到我校招办领取准考证。已经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学校招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高职单招招生考试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的模式,考试时间为3月31日(其中文化素质测试时间为120分钟,职业技能测试时间为120分钟)。各专业考试方式合计总分400分。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职毕业生,报考对应或相近专业可享受加分政策(技师证书加80分,高级工证书加50分,中级工证书加30分),心理测试和面试部分按照规定进行,满分成绩计200分。退役士兵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只参加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总分400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要求,综合考虑招生计划、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成绩,按考生志愿划定录取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分数相同的考生,先按照文化成绩总分排序;若文化成绩总分相同,再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依次排序,如还相同,按职业技能测试中的项目依次排序。另外,对于心理测试不合格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对各专业志愿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
第二十三条 4月12日前学校完成拟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并办理录取手续。凡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今年后续普通高校招生统一高考、技能高考以及其他考试和录取,我校也不办理退档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本次单招考试收取报名费200元/生,在考生领取准考证时收取。
第二十五条 奖助措施: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助学育人体系,帮助困难学生成人成才。
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按生源省招生工作规定,凭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毕业中学(或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招生机构)领取考生档案,并在报到时将该档案交至我校。取消了纸质档案的生源省到校新生,由我校招生就业处打印电子档案为考生建档。
第二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以实际报到日为准)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制三年,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教育部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有关招生录取信息均发布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可登陆以上招生网址查询,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反映情况或投诉。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咸宁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由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以上是咸宁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的招生简章,供广大考生及家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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